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