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