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