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