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