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