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