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