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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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