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