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