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企业进行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情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中央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加强过程管控。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 第四十六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七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务院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