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加强过程管控。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