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中央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