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单位增加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率情况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内容含年度单位增加值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