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