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务院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
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
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