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