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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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