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