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