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