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发现商业秘密载体被盗、遗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