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实施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