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岗位较多、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部位)及区域,应当确定为商业秘密保护要害部门(部位)或者涉密区域,加强防范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