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二人至三人,委员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 前项副检察长及委员之人数,得由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增减之。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