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