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九、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九、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九、 少年兒童和靑年學生的家庭出身。凡年在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及在學校中讀者的靑年學生,除在土地改革時已成爲一個家庭的實際支配人得劃分其階級成份外,一般不應劃分其階級成份,只劃分其家庭出身。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