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九、

九、 少年兒童和靑年學生的家庭出身。凡年在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及在學校中讀者的靑年學生,除在土地改革時已成爲一個家庭的實際支配人得劃分其階級成份外,一般不應劃分其階級成份,只劃分其家庭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