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八、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革命烈士家屬。凡稱革命烈士家屬,是指辛亥革命以來歷次爲革命陣亡和死難的烈士、抗日陣亡將士和人民解放戰爭中陣亡將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歲以下的弟妹。土地改革法中所稱其他人員的家屬,亦同此。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