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六、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商業資本家或商人。佔有商業資本,雇用工人或店員,以進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潤,作爲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稍爲商業資本家或商人。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