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五、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五、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五、 小商和小販。沒有或只有少量資本,向商人或小生產者購入商品,向消費者出賣,不雇請工人或店員,自己從事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勞動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爲小商。經常流動行走的小商,稱爲小販。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