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五、 管公堂 丙、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丙、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五、 管公堂 丙、 政務院的若干新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爲了正確地進行今後的土地改革,除開「怎様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兩個文件中所規定的各項原则外,特作下列各項决定: 十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