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小手工業者。佔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産,以其成品出賣,作爲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稱爲小手工業者,或獨立生產者。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時雇用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小手工業者的社會地位,和中農類似。 丙、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