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十五、
十五、 管公堂
管公堂是一種剝削行爲,但應分別地主、富農、資本家管公堂與工、農、貧民管公堂的不同。
管理各種祠、廟、會、社的土地財產,叫做管公堂。在農村中管公堂無疑是封建剝削旳一種,特別是地主階級及富農,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財產,成爲封建剝削旳主要方式之一。凡屬這種爲少數人把持操縱,有大量封建剝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爲,應該是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但有些公堂不是被少數人把持操縱,管理者並不能從管公堂得行爲中獲得收入,另有些小公堂,爲工農貧民羣衆輪流管理,剝削數量極小,則不能作爲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有些人以爲只要管過公堂的,都是地主、富農或資本家,這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