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三、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三、 凡在解放後結婚的: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其原來成份不變更。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嫁與工人、農民、貧民,須從事勞動,依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承認其爲工人、或農民、或貧民成份的。如不從事勞動,及從事勞動不滿一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