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三、

三、 凡在解放後結婚的: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富農、資本家,其原來成份不變更。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嫁與工人、農民、貧民,須從事勞動,依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承認其爲工人、或農民、或貧民成份的。如不從事勞動,及從事勞動不滿一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