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二、 凡在解放前結婚的:地主、富農資本家女子嫁與工農貧民,從事勞動,依爲主要生活來源滿一年者,承認其爲工人、農民或貧民成份。不從事勞動,及從事勞動不滿一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工、農、貧民女子嫁與地主、或富農、或資本家,過同等生活滿三年者,才能承認其爲地主或富農或資本家成份,如生活不與地主、富農、資本家同等,而與工農貧民同等(即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或過同等生活不滿三年者。依原來成份不變更。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