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後的階級成份,依照結婚在解放前後的分別,依照原來階級成份的分別,幷依照結婚後生活情形的分別,而决定其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