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一、 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後的階級成份,依照結婚在解放前後的分別,依照原來階級成份的分別,幷依照結婚後生活情形的分別,而决定其成份。 十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