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十三、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十三、 地主、富農、資本家與工人、農民、貧民相互結婚後的階級成份 (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