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認爲一九三三年瑞金民主中央政府爲着正確地解决土地問題而公布的兩個文件,即「怎様分析農村階級」和「關於土地改革中一些問題的决定」,除開一小部分現時已不適用外,其餘全部在現時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適用的。這兩個文件在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會經中共中央重新公布,幷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加以應用,已証明其在現時的土地改在中是適用的。因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將這兩個文件稍加刪改幷加以補充後,再行公布,作爲今後正確解决土地問題的文件。在這兩個文件中,凡係本院所補充决定者,均加上「政務院補充决定」字樣,幷於這兩個文件外,增補「政務院的若干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