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项目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反映,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团体的法律帮助中心(维权机构)认为应当终止对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还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 引用法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