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