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同级教育、共青团和妇联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