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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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