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经营情况和资料:

组织、接待出境旅游者的组团数量和人次;

出境旅游业务经营额;

取得的经验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