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