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