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二、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四、
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