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 一、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二、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四、 申请人在获得广东省卫生部门设置许可后,向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