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引用法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