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8年) 二、 二、 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