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